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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活动】储户拒退银行多给的1600元,称遵守(离柜概不负责)潜规则,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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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大赛] 【辩论活动】储户拒退银行多给的1600元,称遵守(离柜概不负责)潜规则,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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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4 01:14:55 | 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本帖最后由 ytsjh49 于 2017-12-14 06:24 编辑

2017年12月13日 17:16 大洋网

原标题:银行多给1600元 储户拒退钱称遵守“离柜概不负责”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横河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

当天中午,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

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

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而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方弘:我们先抛开“离柜概不负责”这个牌子。就先单说秦小姐要取22400,柜员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秦小姐签字走人。单就这件事,银行结账时发现多给了1600能要回来吗?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健律师

执业方向:民商事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企业管理与并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行业研究方向为房地产领域、矿业和投融资领域

宋健律师:因为取款单上确定的是22400块钱,秦小姐也签了字。那么,银行和秦小姐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秦小姐要取22400块钱,实际上秦小姐取到了24000元。秦小姐多获得了1600元,这1600构成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理由所获取的利益,可以归结为不当得利。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取款22400块钱,另外的1600块钱多出来的就是秦小姐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也没有合同约定的理由获得的。所以,者1600元应该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的话,秦小姐作为收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该返还。因此,银行是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的。

方弘:我们再来看“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规定。银行的初衷可能是提醒储户取钱的时候要当面数清了。如果离开柜台储户说钱给少了,那么银行是概不负责的。那反过来,银行多给了钱,也就不应该要。因为少给了钱,离开柜台你救概不负责了。很多网友都觉得不合理,怎么来看这个“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宋健律师:我们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霸王条款。不管是从法律界也好,还是从普通老百姓也好,都认为“离柜概不负责”是一个是霸王条款。既然是霸王条款,我们对它就持一种相对否定的态度。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离柜概不负责”不管是对于银行还是对于储户,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呢?

首先,对于储户来说,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向储户做出的一个告知,告诉储户要当面点清钱款。如果离柜,发现问题,银行是概不负责的。

而储户对银行又没有作出了相对应的告知。因此,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储户是不能把它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银行虽然告知了储户要当面点清钱款,离柜概不负责。但是,这个告示是不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一个合同的条款或是作为一个合同附件来认定的。

因为银行跟储户之间也可以认为银行是一个服务提供方,储户是消费者,可以认定为这么一个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固定格式合同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银行在它的大厅做出这么一个告示,应该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以,这个条款或告示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也注意到,现实生活中,很多银行都把这个告示给取消了。

方弘:如果这是一个无效的条款。那么,钱小姐要想不返还给银行这笔钱是很难的?

宋健律师:是很难。不是说在法律上很难,是在现实中也很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少给了秦女士1600块钱,秦女士是可以找银行补足的。因为,如果本来秦女士要取钱22400块,银行少给了1600块钱,那么这也是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秦女士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银行给少了钱,那么秦女士可以要求银行把这个钱给补足的。

但是,现实中的秦女士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银行给钱给少了。这个比较难。因为,取钱离开银行之后,储户就超出了银行的监控区域。也就是说妻女士你没办法证明自己取了钱之后没有做出一定的消费或者是其他的处理。

设是银行给钱给少了这种情况的话,唯一的希望就是在于银行的监控,有可能监控到当时银行确实是给钱给少了。这样是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的监控来证明钱给少了。

方弘:关键的问题就是银行有监控。银行多给的钱可以监控到,如果银行少给了储户的钱虽然也是可以监控到,但是可能有一些银行不会愿意来出示监控录像,这就给储户带来了很大的举证麻烦。所以,提醒储户一定要当面点清。但是,如果取钱回去后发现是假钱这么办?

宋健律师:首先,我们要考虑这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应该是极小的。其次,从银行的自身的管理来说,据我的了解,银行对于柜员的要求是不管柜员给出的钱给少了还是给多了,都认为是柜员的工作错误。而工作失误都是要被追责的。如果柜员少给了储户钱,这笔钱不能作为银行的收入或者是柜员的收入。

但是,如果真的储户遇到这个问题,第一步还是要及时跟银行沟通协商。请银行通过查账目以及监控手段来证实。

但是,如果时间过去很长了,银行又无法查实,这可能对于顾客来说要回钱难度也就相对来说就比较大。

方弘:我也查了一下,其实各地各银行也有类似的多给了储户钱的案例。但是,最终银行通过打官司基本上银行还是把这个钱要回来了。对于这样一件事儿,法律上是支持银行可以要回这1600块钱。但是,大多数的网友都觉得这钱不该给,原因我想主要还是针对银行在平常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霸王条款或者一些能让客户不满意的服务。针对一个强势一个弱势地位比较悬殊的状况,储户现在就觉得是翻身的时候了,你怎么看这件事?

宋健律师:大家都觉得这笔钱不该给,从情感方面来说,我是理解的。因为对我们自身来说,每个人可能都是储户。银行跟储户个人之间,银行的确是处于强势地位。不管它拟定合同的一些条款也好,还是说它的经济地位也好,都是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广大网友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性,要实事求是得来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哪一天银行和储户之间通过合同明文约定了,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做出的约定,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得到遵守。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是,银行是单方面发出一个告示,这个告示因为它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相信储户去银行去取钱或者存款的时候,看到这个告示也不会愿意接受这个告示)我个人认为是霸王条款,应该是一个无效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规定。

方弘:现在我们国家金融行业放宽,银行的竞争压力比以前大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我们也会看到有一些银行在改善自己对客户服务的行为。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例和广大网友的关注,银行能更好为客户考量,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




结束时间: 2017-12-21 00:55

正方观点 (3)

支持银行。这个女的言行有无赖和贪占小便宜之嫌,属于不当得利,也许合理,但不合法,理应归还。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这笔钱。

反方观点 (49)

支持秦小姐。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离柜概不负责”,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否则就是银行单方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和责任的“霸王条款”。这次银行多给1600元,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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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4 01:19:30 | 只看该作者|
虽说秦小姐所言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客观上确实属于不当得利,估计会输掉官司。因此,建议尽早与银行达成和解,银行也要强化员工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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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06:17:2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秦小姐。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离柜概不负责”,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否则就是银行单方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和责任的“霸王条款”。这次银行多给1600元,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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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07:44: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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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秦小姐。银行形势霸道惯了,多给了,“离柜概不负责”是无效条款,如果是银行少给了,这“离柜概不负责”还会是无效条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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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秦小姐。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离柜概不负责”,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否则就是银行单方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和责任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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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09:31:17 | 只看该作者|
反正老百姓是咋咋不对,银行怎么说都有道理,即使没道理最后还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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